刘天永: “变名销售” 进行“无罪辩护”的三大策略

  发布时间:2018/9/4 8:58:24 点击数:
导读:笔者曾分别于今年7月撰写《石化行业突显“变名销售”虚开风险》一文、10月撰写《“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文,后又于10月底应邀在《中国税务报》实名发表《“变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票:该不该入罪

笔者曾分别于今年7月撰写《石化行业突显“变名销售”虚开风险》一文、10月撰写《“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文,后又于10月底应邀在《中国税务报》实名发表《“变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票:该不该入罪?》一文,以期对当前石化行业愈演愈烈的“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澄清,并寄希望相关涉案企业能够在税务稽查阶段能够妥善处置好该项税法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最近据我掌握的情况,很多涉案石化企业、人员已先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变名销售”主观上无“偷逃税”之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之结果,我正在代理的数起“变名销售”金额较大的案件中都进行了“无罪辩护”。受本人时间和精力所限,不能一一满足众多涉案企业的委托需求,但目前各地专业税务律师的稀缺性又往往会导致涉案企业不能很好的在刑事阶段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交易真实性之辩护策略

司法机关往往会以“交易中间环节无货物流转”、“循环交易”、“合同由一方控制”等理由认定交易不真实,并最终从“虚构交易”作出构成“虚开”的结论。交易真实性是虚开定性问题的关键性法律事实,企业应从合同的有效性、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库存明细核算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我辩护。当然企业也可以指出司法机关取证的片面性、瑕疵性,进而降低其证据效力的角度提出抗辩。总体而言,深究石化行业上游或者下游相关交易环节,基本上就可以排除“无货开票”等恶意虚开情形,尽管相关企业在具体交易中存在变更品名等不足之处,但司法机关据此否定交易真实性进而认定企业构成虚开,无疑违背了案件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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