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功案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18/9/4 8:55:02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2017年9月26日,某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甲某起诉至某县法院。甲某家属委托华税律师团队担任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在华税辩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主审法院于2018年

编者按:
2017年9月26日,某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甲某起诉至某县法院。甲某家属委托华税律师团队担任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在华税辩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主审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判决,认定甲某实施石化产品发票变名销售的行为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将华税具体办理本案有关情况以及核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对当前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处理石化企业“变名销售”案件过程中提供有益参考。
一、涉案企业变名销售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情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地位于某省某县,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系润滑油、重油、渣油、沥青、石油化工产品及原油、燃料油销售。在开展石化产品购销业务过程中,A公司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A公司购进环节取得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与销售环节开出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不一致,购进货物取得发票的品名记载为沥青、芳烃等,销售货物开出发票的品名记载为燃料油,即变名销售;
(2)A公司购进货物的供应商和销售货物的中间购货商为同一家企业,该企业存在“低卖高买”的不合理情况。
由于在201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下发了三百余家涉及变名销售的纳税风险户,A公司赫然在册,遂 2017年初该县公安机关以A公司、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施立案侦查。2017年3月28日,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以甲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26日,县检察院以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甲某及A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该虚拟货物变更品名为燃料油向下游出售,最终又将该虚拟货物售回上游供货商;认为:甲某及A公司通过循环交易以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阶段,华税律师团队在向法院索取案卷材料后多次会见甲某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辩护举证计划和质证意见,并在北京就本案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由专家出具了论证意见书。在开庭过程中,华税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出席参与了庭审,充分发表了质证、举证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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