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无限防卫权,是天赋的人权!——从“刺死辱母者”案谈起

  发布时间:2017/7/25 15:24:37 点击数:
导读:2017-03-28汪翔、卞丹君现代史上,很少有哪些政治概念比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首倡的“四大自由”产生过更深广的影响,并在此后的21世纪中,激励着全世界的无数人为之奋斗不息。在许多历史和政治学家看来,富兰克…

2017-03-28 汪翔、卞丹君 

现代史上,很少有哪些政治概念比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首倡的“四大自由”产生过更深广的影响,并在此后的21世纪中,激励着全世界的无数人为之奋斗不息。


在许多历史和政治学家看来,富兰克林·罗斯福在二战时首倡的“四大自由”,即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是文明社会的基础。上述的“四大自由”也于1948年被载入《联合国人权宣言》。


笔者认为“四大自由”中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是最核心的一项自由!大家都知道,所谓“自由”必然以不受威胁、不受恐吓为前提。人之所以为人,成为万物之灵,就是在残酷的大自然环境中,不惜以自己的鲜血、生命为代价获得自由。


最近在山东聊城发生的“刺死辱母者案”,让我们感到了恐惧,一种不能“免于恐惧”的感受将案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综合了各方信息后,我们把案件还原,案情如下:

刺死辱母者案  

山东聊城的女企业家苏某某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某借款135万,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11名催债人至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对其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某某脱下裤子,当着苏某某的儿子于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某。警察到场后不久即离开事发现场,苏某某与于某见警察要走,试图与警察一同离开,被催债人员拦住并进行殴打。混乱中,于某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某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某某在前往医院过程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

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一审法官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据此否定了于某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无期徒刑,导致遭到舆论声讨。


当法定的无限防卫权已不足以使公民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时,法官在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显然,该案的法官并没有做到前两点。


如何使每个人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笔者认为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无限防卫权是非常有效的途径。理由如下:

1

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无限防卫权,可以有效的减少恶意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心理造成震慑力。

2

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无限防卫权,有利于弘扬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

3

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无限防卫权,是当今时代的需要,具有非常强大的现实意义。


现在的中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得到了迅速的增强,但是周边的国际形势却不容乐观,南海争端,朝鲜半岛危机,萨德事件等等。树立公民以个人尊严,社会尊严,国家尊严为主的信念,才能团结一致,共抗危机。




汪翔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盈科苏州分所、无锡分所执行主任,长三角刑辩中心名誉主任

汪翔主任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包括疑难案件在各地高院和最高法院再审申诉)。

经典案例:

1.接受北京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涉及职务犯罪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汪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动与河南省及鹤壁市地区有关领导及时沟通,通过在北京及河南地区跨区域、多部门运作将该案件圆满解决,洗脱了委托人的涉案罪行,获得了多方的认可; 

2、吕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接受委托后,汪律师向法院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得到了支持,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作出了低于检察院起诉的从轻判决。

论著:

1、论文:《法的人文性》

2、论文:《沉默权与中国法治文化冲突》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复旦大学出版),担任编委


卞丹君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团队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作为年轻律师,一直对刑事辩护有浓厚的兴趣,并将其作为执业方向。执业以来,已办理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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