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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青蛙、壁虎、麻雀等“三有动物”的非法狩猎行为被判刑后,往往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和困惑,司法的效果很不理想。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它们当中有很多是公众非常熟悉的,也从来不把它们太当成一回事的物种。比如青蛙、壁虎和麻雀,要公众分清楚到底什么类别的青蛙是“三有动物”是很困难的,这样误捕就判刑也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因为很多“三有动物”是百姓日常都广泛接触的,长期以来也有逮的习惯,很容易触碰刑罚底线。而且禁猎区和禁猎期普通公众很难掌握,面临刑罚的风险实在太大。
如何才能在保护“三有动物”和避免不必要的刑罚之间找到合理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在一定期限内再犯又达到相应标准的,就追究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这样惩戒的力度也够大,初犯被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对相关规定才真正会比较掌握,那么再犯追究刑事责任就会更有说服力。
为此,笔者建议:
对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达到追诉标准的,初犯在行政处罚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两年内再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小羊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民革上海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统战部特约专家,上海市静安区政协特约专家。
周小羊律师执业十余载,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等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案件很多取得了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和二审改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