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遭抢 银行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8/9/26 9:31:25 点击数:
导读:停车场内遭抢银行仍要担责  法院:银行安保义务不应局限在营业厅内  本报讯 储户到银行汇款未果后,在返回停车场时被人抢劫,银行是否要赔偿?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宗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对预…
停车场内遭抢 银行仍要担责

  法院:银行安保义务不应局限在营业厅内

  本报讯 储户到银行汇款未果后,在返回停车场时被人抢劫,银行是否要赔偿?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宗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对预防抢劫事件发生,未能采取合理范围内的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2007年3月26日,家住中山市东区的谭小姐来到该市一家银行准备办理汇款,在将车停放在银行门前的客户专用车位安顿好后,她进入营业厅领取排号单,发现在她之前还有29人在等候,心急的她便离开营业大厅。当她走下营业厅台阶准备上车的时候,突然遭到两名男子的抢劫,她的手袋被抢了。

  手袋里装着准备汇款用的五万多元现金,还有各类证件和信用卡,惊魂未定的谭小姐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

  歹徒找不到,自己的损失该由谁赔呢?谭小姐遂以银行没有履行好服务合同造成其财产受损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港币2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对在其停车场所发生的因第三人而为的侵权行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谭小姐财产受损的后果不负民事责任,驳回了谭小姐的诉讼请求。

  谭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小姐在银行营业厅领取了排号单,后虽未办理业务即离开,但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都应是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银行都应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因谭小姐对其遭受的现金损失无法充分证明,遂判令银行赔偿谭小姐人民币1000元。(邓新建 邓珺 李志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关键在银行是否对谭小姐履行了安保义务。经调查证实,停车场虽与人行道相连,但行人可以自由进出,该停车场不仅属于银行的用地范围,且紧邻银行营业厅大门,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离开的必经之地。银行在营业厅内配备保安,但在营业厅外没有,该行虽在其营业厅外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其相关录像资料并不能分辨出施害人基本的体貌特征,无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行业特点、经营场所的性质等情况来确定。银行所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场所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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