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民间借贷机构浮出水面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7/28 16:38:24 点击数:
导读:法制网杭州7月27日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浙江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浙江省工商局制定并于今天正式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
法制网杭州7月27日讯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浙江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浙江省工商局制定并于今天正式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坐拥数千亿民间资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由此上岸,给大批因资金链紧绷而濒于破产的民企推开一扇希望之窗。《暂行办法》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悉,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在试点期间,对其进行宏观数量控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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