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纪要内容

  发布时间:2007/8/25 21:51:40 点击数:
导读: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9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级人民法…

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01]319

 

200110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1年9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李佩佑院长、蔡则民副院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执法指导思想和审判重点,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并对全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共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5、关于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对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首先应当适用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该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赔偿标准、范围,不得变动;对该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的残疾者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考虑。

 

死者在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其配偶已经受孕但尚未生产,如胎儿出生后系活体的,应当赔偿其必要的生活费。

 

6、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9、关于在诉讼外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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