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买房父母出资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4/29 10:54:47 点击数:
导读:对于婚后夫妻买房父母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两种情况予以了明晰。但实践中还有其他很多种情况没有明确如何认定,各地审判也存在很多差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可以做法理…

对于婚后夫妻买房父母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两种情况予以了明晰。但实践中还有其他很多种情况没有明确如何认定,各地审判也存在很多差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可以做法理延伸解释,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否存在冲突。因为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房产登记部门在夫妻婚后买房办理产证时,必须要求将夫妻两人的名字都登记上,这是带有普遍共性的。

所以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那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实践中也会产生激烈的矛盾。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法理,不管产权登记如何,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双方子女按份共有。一方父母出资的份额计算到其自己子女的所有权份额上。

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又如何认定?因为双方出资如果一样,那没什么争议。但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很多,另一方父母出资很少,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混同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所有权夫妻双方共同共有,那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理上是要保护出资一方,这有很大合理性和适用性的,但是没有将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父母不均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这两种最常见的情况如何认定予以法律解释。所以笔者建议最高院补充解释:

婚后夫妻买房如果有父母出资的,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对于父母出资部分,不动产的相应份额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周小羊

北京盈科(上海)师事务所

20154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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