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死刑判决来反思,为什么“小姐”是连环案件的主要被害人

  发布时间:2020/10/5 9:55:48 点击数:
导读:放假前赶来参加宣判,领了一份死刑判决书,我是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这个案件判被告人死刑完全正确,天经地义。被告人是把上门小姐作为抢劫目标进行连环作案,但是之前被嫖完之后再被持刀抢劫的小姐没有报案,如果及时


放假前赶来参加宣判,领了一份死刑判决书,我是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这个案件判被告人死刑完全正确,天经地义。被告人是把上门小姐作为抢劫目标进行连环作案,但是之前被嫖完之后再被持刀抢劫的小姐没有报案,如果及时报案了,那被告人马上就被抓了,后面接着被抢的姐妹也不会被杀害了。


所以要反思为什么被抢的小姐不敢报案,为什么有那么多连环侵害小姐的案件。因为小姐报案了要留卖淫的案底,要被行政处罚,以前收容教育条例还没废止的时候还要收容教育。



每年有多少小姐因为这样的情形被抢被强奸被杀害啊,如果她们都能第一时间就报案,让犯罪分子第一时间被抓获,可以挽救多少姐妹啊。如果大家都能第一时间报警,那犯罪分子也就不会专门选择她们连环作案。之所以选择小姐这个群体下手,就是吃准了你不敢报警啊。


针对这个案件,我专门写过一个建言。小姐被抢被强奸被侵害之后来报警,就不要再对她们留案底和行政处罚了,这样她们才能毫无顾虑的第一时间来报警。小小的一点改变,可以救回多少姐妹啊。让我们一起来推动吧!


周小羊律师写于2020年9月30日



附:周小羊律师于2019年10月30日的建言全文(当时收容教育制度尚未废除)


失足妇女是恶性案件的主要被害人,

对主动报案人绝不宜再行政处罚


长期以来,失足妇女都是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的主要被害群体,好多连环恶性案件本可以在第一时间就被阻却,但因为失足妇女顾虑报案后会因为卖淫行为被处罚,只能隐忍承受。而犯罪分子也会因此更加无所顾忌,抓牢失足妇女这个弱点而疯狂作案。受害者众,教训惨痛。

1、失足妇女最容易成为犯罪目标。失足妇女的工作特性决定了这个群体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挑选的对象,因为隐蔽和私密,也最容易发生极端案例。在一篇题为《100例卖淫女被杀案的法医学检验分析》的论文中,文章调查的100例发生在2005-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他杀案件,死者身份均为失足妇女。2002年沈阳晚报刊登过一则消息,仅仅在沈阳市范围内,一年就有106个失足妇女被杀。

2、主动报案被行政处罚是普遍情况。失足妇女主动报案肯定要说清事情发生的背景,正在卖淫嫖娼是绕不开的一环。而实践中的主动报案案件基本都是要同时追究她们卖淫的违法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罚款和拘留,关键还要留下案底。更让失足妇女害怕的是很多地方还在适用1993年9月4日经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所以,很少有失足妇女有勇气主动报案。

3、导致极端案例频发。经济下行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向了失足妇女,且经常是连环作案。而扫黑除恶又关闭了街头很多低端的足浴按摩店,也会使很多原本在店里做服务的失足妇女转向上门卖淫,从而使这个群体面临非常危险的处境。犯罪分子连环抢劫失足妇女,因为没人报案屡屡得逞,最后酿出人命的案件可以说屡见不鲜。笔者正在办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最后演化出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杀人碎尸案。其实只要第一个被害人报警的话,后面都不会发生,但是被害人怕被处罚不敢啊。

4、法益选择的答案是很明确的。和失足妇女这个庞大群体的人身安全和防范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益相比较,对报案失足妇女卖淫行为不追究造成的法益损失是微不足道的。

综上,笔者建议:

1、由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失足妇女对自己或他人在卖淫过程中被侵害案件主动报案的(诬告须严惩),对卖淫行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也不留案底。

2、对上述意见进行广泛宣传,以稳定人心和震慑犯罪。

           

周小羊

 2019年10月30日



上一篇:司法的僵化和傲慢就在这刑期非要凑个整数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