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被“调包”全国最大仓储企业面临千万元索赔

  发布时间:2008/8/25 13:11:17 点击数:
导读: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这个舞台上魔术师逗观众一乐的游戏,让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下称中储公司)这个全国最大的仓储企业在现实中遇到了。中储公司三年前开展了一项新业务,介入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动产质押业务。即借…
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

    这个舞台上魔术师逗观众一乐的游戏,让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下称中储公司)这个全国最大的仓储企业在现实中遇到了。

    中储公司三年前开展了一项新业务,介入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动产质押业务。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的质押物作担保。这个质押物就存放到中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库监管质物。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中储公司除了对货物负有保管责任以外,还要对银行负有监管保证责任。自然中储公司获得的利润要高于一般的仓储业务。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沈阳东站仓库(下称东站仓库)的第一单生意,就出了意外。存储在仓库的质押物偶然间被发现“调包”。清单上载明的“冰箱”、“空调”,竟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价值近千万元。

    千万元质物缺失

    8月23日,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记者谈到这起案件,仍心有余悸。

    2005年3月17日,质权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下称广发行沈阳支行),与出质人沈阳泰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鑫公司)、沈阳欣达商贸有限公司(注:两出质人为一套经营人马,两个牌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质押监管协议基本相同,以下对两公司合称为泰鑫公司)分别签订了1500万元、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质押物价值为1000万元、3000万元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同一天,东站仓库、广发行沈阳支行分别与欣达公司、泰鑫公司签署《质物监管协议》(由银行提供),约定东站仓库为质押监管人,对上述两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而此前的2004年12月,为了开展这一新型业务,广发行沈阳支行已把泰鑫公司引荐给了东站仓库(当时广发行规定,做质押业务必须到中储等大公司),东站仓库与泰鑫公司签署了《仓储合同》。

    对监管过程当时三方约定:仓库上两把锁,泰鑫公司和东站仓库各安装一把锁,货物入库出库必须三方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开锁入出库货物。货物质押期间泰鑫公司可以串货,东站仓库控制质押下限。

    “谁也想不到,这起千万元质物缺失大案的出现,竟缘自一起意外的查封。”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记者介绍:

    2006年1月23日,因泰鑫公司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逾期借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浦发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泰鑫公司在东站仓库的质押物3365件。因为这起意外的查封,才牵出了这起质押物缺失千万元的大案。

    3月22日一早,东站仓库安全员王敬权巡视时发现,8号与24号库夹道内出现了15条草袋子。而仓库是全封闭式的,门锁没有被撬的痕迹。这一发现引起东站仓库的警觉。

    获悉这一情况后,4月30日开始,广发行沈阳支行、东站仓库、泰鑫公司三家人员同时到场,对质押物进行盘点。31日上午发现有些质物的数量对不上。午休过后,参加盘点的泰鑫公司的3名保管员和四五名装卸工不辞而别。由于仓库的大门是泰鑫公司和东站仓库各持一把锁,缺少哪一方,所有的人都无法进库。无奈,盘点工作只好中止。

    2006年5月9日下午,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催促下,泰鑫公司派出一个人开锁,东站仓库与广发行西塔支行(与沈阳支行是上下级关系,当时负责具体业务,记者注)对质物开始了联合盘点。 

    由于泰鑫公司的装卸工未到,东站仓库指定自己的装卸工倒货。装卸工刘波在家电库房搬运一个空调机时,感到货物奇轻。李刚马上打电话请西塔支行方化宇行长来到现场查验。打开纸箱,让方行长大吃一惊的是,里面装的竟然是空壳样机。而再打开一个纸箱一看,里面装的不是空调,而是多个小型风扇,明显与外包装规定不符。

    在随后的盘点中,工作人员不断发现,有以木头、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冒充空调的,甚至有一个纸箱子纯粹是靠用木头订成的支架来支撑。

    据工作人员现场统计,仅2005年2月1日入库的价值4.8万元的13台LG空调全部是空壳;总价值14万元的22台LG空调仅一台是真货,其余均为空机壳……

    2006年6月29日,沈阳中院委托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泰鑫(欣达)公司存储于东站仓库中3000万元的质押物进行盘点评估。

    2006年9月21日,沈阳中院到东站仓库查验假货。因为评估公司不可能对上千万货物一一开箱,他们就做了一个方案,按外包装的重量过秤。特别轻的,与外包装重量不符的,被视为假货。并参照同年4月30日提供的质押物清单计算,泰鑫(欣达)公司缺失的质押物价值总计高达一千多万元。

    报案后贷款公司同意补货

    难道一千多万元的质押物,真像舞台上的老母鸡,一进仓库就成精了?

    8月20日下午,东站仓库原监管员赵丽华告诉记者,案件发生后,她的回忆是,“一点痕迹都没有,做梦都想不到对方会造假”。

    “这起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储公司2005年整个行业的第一单,结果就被人钻了空子。”让东站仓库分管质押业务的张宁副总经理有些自责的是,对这起家电质押业务处理时,东站仓库沿用了老的业务管理方式,“以为货物进了库房,是我们中储的场地嘛,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没想到这不像做汽车、钢材等“一目了然”的业务,家电产品因中转环节不准开包,结果就出问题了。

    2006年5月9日发现质物出现问题后,李刚的第一反应是“货主诈骗”。第二天上午,东站仓库为此书面致函广发行沈阳支行和西塔支行,敦促银行尽快报案。

    5月11日,东站仓库收到广发行沈阳支行发来的律师函,“如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广发行有权要求贵司赔偿”。

    “占据中国储运行业的半壁江山,有70多单几十亿监管额度质押业务,但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的中储总公司对此十分重视。5月18日,中储总公司姜超峰常务副总经理指示李刚:“如果不能让仓库免责,必须报案。”

    鉴于泰鑫公司称对假货毫不知情,为尽快查明真相,东站仓库在5月18日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书面报案。

    5月24日,在听说东站仓库向公安局报案后,泰鑫公司总经理张亚杰来到了东站仓库,表示“他们的责任他们负”,同意补货或偿还银行的贷款。

    2006年5月26日上午11点,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协调下,东站仓库与泰鑫公司就仓库缺货一事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无论造成质押物少于《质物监管协议》约定的质押物价值最低下限的原因是任何一种原因,东站仓库不承担责任。双方同意对质押物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泰鑫公司承认清点结果。如果数量低于质押物价值最低下限,泰鑫公司愿意自行向广发行承担责任,并可以根据广发行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质押物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双方对质押物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后,双方重新签署库存确认书。

    因为协议都签了,公安机关认为东站仓库不是被害人,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要件,把材料退回了东站仓库。

    而在此期间,广发行沈阳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将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9日、6月15日,市中院分别判决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偿还广发行沈阳支行贷款本金834.6万元、2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无力执行,则以其质物折价或拍卖款项折抵。

    至此,东站仓库既有和泰鑫签订的《协议书》,银行又赢得了和泰鑫(欣达)公司的官司,看来发生在东站仓库内的上千万元货物缺失一案已尘埃落定,东站仓库可高枕无忧了。

    银行起诉仓储公司

    然而,2007年3月17日,随着广发行沈阳支行的一纸诉状,这种短暂的平静就被打破了。

    在这份诉状中,广发行沈阳支行请求沈阳中院,判令东站仓库按照《质物监管协议》的约定,赔偿其一千多万元的巨额损失。

    这一起诉表明,泰鑫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泰鑫公司当初与东站仓库签订上述《协议书》呢?

    “当时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赶快处理质物,用来还清银行贷款。”8月20日晚,泰鑫(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向记者解释,“当时是想把质物卖完后还银行的贷款。可惜东站仓库不让卖,没法兑现”。

    对此,东站仓库的委托代理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丁敏杰律师的回答是:“在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下,泰鑫、欣达公司已经对这批质物失去了控制权,没有法院、银行的同意,单方卖不了货。”

    孙律师则坚持认为,“偶然查了几箱,不能证明都是假货。有的是旧机器,有的是杂物,放进箱子里面去了,只是个误会”。

    2007年6月19日,市中院开庭审理广发行沈阳支行诉东站仓库一案。在法庭答辩中,东站仓库反映,“经到沈阳国税局查寻,这两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没有进行抵扣。而正常业务,4000万元商品的销售,按17%的税率,合计680万元的增值税是不可能不抵扣”。为此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07年6月28日,沈阳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发行沈阳支行撤回起诉”。

    然而,不到一个月,7月26日,广发行沈阳支行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东站仓库诉至沈阳中院。

    2008年1月15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东站仓库“依据《质押监管协议》,恢复缺失的一千多万元的质押物,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1月24日,李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发行沈阳支行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月18日,辽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韦文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一篇:中国拟修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下一篇:中国拟修正刑法 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