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8/12 16:40:43 点击数:
导读:中新网8月12日电据中国民政部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日前,民政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中国民政部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日前,民政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物资的回收管理和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生活、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等几个类别。

  《办法》指出,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办法》强调,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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