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未满14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等四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08/8/6 16:14:16 点击数:
导读:近日,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4种行为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根据哈尔滨市实际,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情形: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11月15日—11月30日为公布实施阶段,经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标准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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