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监督“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08/7/29 9:00:56 点击数:
导读:加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明确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明确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渠道,明确违反监督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5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明确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明确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渠道,明确违反监督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5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正式通过。

  实施办法出台历时近2年,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六十四条,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据介绍,实施办法提出,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等,都是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的事项。

  实施办法对听取和审议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规定。“必要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安徽、黑龙江、浙江等几个省市已经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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