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呈5特点

  发布时间:2008/7/23 19:43:31 点击数:
导读:7月22日下午,河北省检察院与河北省发改委、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举行联席会议,会上发送了河北省检察院与上述政府部门会…
7月22日下午,河北省检察院与河北省发改委、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举行联席会议,会上发送了河北省检察院与上述政府部门会签的《关于在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通报了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情况。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5件98人。

    河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广宇对当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情况分析、归纳出5个特点:一是土地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导致耕地被大量占用毁损。今年以来,共查处涉及土地违法渎职案件27件41人,占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案件的49.1%,共造成1000余亩耕地严重毁损无法复耕。如:宁晋县国土局为给“小南海市场”和“阳光大厦”批占土地,于2005年4月和2007年12月,以伪造假项目为手段骗取批准后,再越权审批改变用途,先后非法批准将共计187.13亩耕地用于商业建设。二是当为不为放任监管,导致矿产资源被疯狂盗采。如:今年2月17日武安市发生的非法矿点爆炸事故,黑矿点“金信养猪场”是在2005年10月建成的,其在武安以养殖为名非法盗采大矿资源的现象已路人皆知,但该市国土局、矿山镇政府和国土所有关人员,放任监管,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徇私情私利枉法舞弊,充当破坏能源资源犯罪的保护伞。如: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利用主管城建、土地的职务便利,在其弟殷解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已被逮捕)征地建厂过程中,在已批准的土地使用证为249.5亩的情况下,指使区办事处和村干部以少批多占为手段,实际圈占地483亩。四是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致使破坏能源资源犯罪逃避打击。如:辛集市打击盗电联合执法办公室,从2007年8月至12月共查处盗电案件14起,盗电总金额达8.6万余元,其中9起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执法办对上述案件仅作罚款处理。五是涉地涉矿渎职行为,极易引发次生危害,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土地、矿山资源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后果和群体性事件。今年以来,共查处因违法占地引发命案的渎职案件4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如:2008年3月3日下午,满城县市头村因非法采沙毁坏耕地近200亩,引发数十人械斗,造成一死六伤的严重后果。(记者 马竞 通讯员 刘树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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