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照片登上宣传画构成侵权被判赔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2/20 8:58:38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厨师长因自己的照片被登上宣传广告,遂将杂志发行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杂志发行公司未经厨师长许可擅自使用印有其肖像的…

本报讯  厨师长因自己的照片被登上宣传广告,遂将杂志发行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杂志发行公司未经厨师长许可擅自使用印有其肖像的照片做广告宣传使用,侵犯他人肖像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自2008年9月起,五八信息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刊载在其发行的1份名为《生活圈》杂志的广告彩页上。原告发现后多次致电五八信息公司要求立即将带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彩页撤走,但五八信息公司未予理睬,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生活圈》杂志上及五八同城网站上刊登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五八信息公司辩称其没有在《生活圈》杂志上刊登李先生的照片,是在一个供用户取阅的展架的宣传画上使用了李先生的照片,对无意使用李先生照片的行为愿意道歉,希望同其协商解决。因为该杂志不是用于商业用途,故不同意赔偿李先生10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活圈》杂志系五八信息公司主办的免费赠阅性质的杂志,其内容以生活消费类广告和黄页为主,刊登广告需收取费用。为进行宣传,《生活圈》杂志在餐饮业较集中的区域设有宣传展架使用该杂志广告宣传画。2008年10月,五八信息公司在多个地方的宣传展架上使用了包括有李先生等人照片的宣传广告。宣传广告共印有照片五幅,其中含李先生肖像之照片位于广告左侧,照片中李先生手端餐盘,着厨师服,站立于前端,面部特征明显。关于李先生照片的来源,五八信息公司称系该公司美工在网上搜索所得,并未经过李先生的授权;李先生主张该照片系在业余时间拍摄,属于自己所有。另查,李先生在商务会馆担任餐饮部经理、厨师长,2008年10月起李先生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生活圈》杂志的宣传广告上,并曾找到五八信息公司协商此事,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指认发现地点的对应含有李先生肖像之广告页,现已经由五八信息公司撤换。

    法院认为,肖像权包含公民人格权益及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五八信息公司的行为已成立对李先生肖像权之侵犯,故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李先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广告系宣传《生活圈》杂志需要,故五八信息公司应在《生活圈》杂志刊登道歉声明。考虑事件给李先生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广告照片传播范围与被侵权人社会知名程度,考虑事件影响,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1万元。

上一篇:“比利时”被拍卖入选世界十大趣闻(图) 下一篇:黑龙江七台河特大矿难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