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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朋友王某无法偿还借款,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原党组书记丁建民在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通过“帮助”他人办事获取“感谢”费,帮助王某渡过难关。然而,丁建民此举构成了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王某也因该案获刑9年。
天山网10月16日报道 因朋友王某无法偿还借款,乌鲁木齐市广播
记者10月12日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丁建民、王某送达了终审判决书,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丁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
丁建民现年49岁,1994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之后到乌市广播电视局任职。丁建民在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和乌市一家
因涉嫌受贿,2007年4月12日,丁建民、王某被逮捕。9月5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丁建民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一审后,丁建民、王某同时提起上诉。
9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院审理认为,在丁建民的帮助下,王某顺利从新市区二工办事处借款16万元经营美食娱乐城,之后王某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得知王某身处困境,丁建民便授意王某联系相关广告公司,参与
法院认为,丁建民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