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仿冒“毕加索”钢笔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23 11:28:04 点击数:
导读:盈科律师代理仿冒“毕加索”钢笔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分所讯近日,由盈科上海分所合伙人王小兵律师代理的仿冒“毕加索”钢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申诉一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

盈科律师代理仿冒“毕加索”钢笔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分所讯  近日,由盈科上海分所合伙人王小兵律师代理的仿冒“毕加索”钢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申诉一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半的审理作出裁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生产、经营“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毕加索”书写工具推出伊始,即为该商品设计了特别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地积极推广,使得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省市,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另一当事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生产销售的“毕加索”钢笔,其产品的外观款式、设计装潢均与帕弗洛公司的“毕加索”钢笔十分近似。
    2008年12月,帕弗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艺想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提出上诉。2010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在二审判决书中修正了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部分事实理由,认定原告帕弗洛公司的“毕加索”钢笔系知名商品并予以保护。
    二审判决后,艺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艺想公司的仿冒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定驳回艺想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康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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