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应邀为天津股权交易所开设私募型非法集资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12/10/31 10:46:00 点击数:
导读:盈科律师应邀为天津股权交易所开设私募型非法集资培训课程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最后更新时间:2012年10月29日已经被浏览85次分所讯(通讯员曹伊丽)10月25日上午,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徐飚律师应天津股权交易所之邀,赶…

盈科律师应邀为天津股权交易所开设私募型非法集资培训课程

分所讯(通讯员 曹伊丽)10月25日上午,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徐飚律师应天津股权交易所之邀,赶赴天津为天交所各业务部门管理层、业务员开设题为《私募股权基金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问题》的培训课程。天交所韩副总、监管部李总监参与并主持了本次培训。
    自2006年《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以来,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2008年6月,天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并制定了私募基金注册登记、不重复征税、备案管理、银行托管、中介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极大地带动了全国私募行业的发展。短短三、四年间,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已经占到全国私募基金总数的40%左右。其中,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占全市的90%,全国的37%,对引导民间投资、活跃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私募股权发展政策的开放,导致了一系列私募突变非法集资的现象,截止2011年,天津已有35家股权投资基金被立案查处。今年6月,天津再一次陷入PE清退风波,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企业屡现不绝,从活立木、天凯到全国首例PE对赌协议判决的出现,均为PE的发展笼罩上一层阴影。
    徐飚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长期从事经济案件、走私案件的辩护,并常年为公司、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控的法律服务。此次应邀赶赴天交所开设培训课程,正是为了在这个关键时刻,为私募型非法集资现象做一次正本清源的法律分析。

                                                          图为徐飚律师的演讲风采
   
本次培训,徐飚律师首先从私募基金刑事风险的现实状况和法律困境出发,主要对上海汇乐创投黄浩案件、天津活立木、天凯新盛非法集资案件做了一定的介绍和分析,提出了非法集资案件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向集资诈骗,以及由证券型非法集资转向股权型非法集资的趋势。随后,徐飚律师简单介绍了涉及非法集资行为的六个刑法主要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
    接下来,徐飚律师对最高院以及银监会认定非法集资的几个条件作了相关分析,并将它们称为“四性”,分别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同时,徐飚律师进一步阐述介绍了非法集资案件中十种吸收资金的形式,包括假直接投资项目、假间接投资以及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在此,徐飚律师特别提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人数限制规定。
    最后,徐飚律师对实际中认定私募型非法集资的相关疑难问题以及私募股权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司法界认定私募型非法集资行为有四个关键点,分别是:是否向公众募集、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是否采取公开募集手段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代持股形式、预期未来收益投资、注册地与募集资金地不一致难以取证、是否挥霍等一系列问题做了解析。此外,徐飚律师为在座的业务员以及管理层在一线工作中如何区分PE和非法集资提供了几点意见,包括从资金的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及标准、风险利益承担方式以及资金管理运营等方面着手。他提出,对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就是非法集资、私募股权由商业银行托管而非法集资管理混乱就,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任组织者挥霍处置等重要观点。


    图为讲座现场

徐飚律师主讲结束后,天交所韩副总作了积极总结和评价,在座人员向徐飚律师提出了相关业务中遇到和涉及的棘手问题,交流互动非常热烈。本次培训是徐飚律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的第一讲,11月下旬,徐飚律师将应邀再次前往天交所为企业高管、保代、会计师、律师等从业人员做培训。
 

                                                                               (责任编辑:康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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