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下发《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4 18:25:41 点击数:
导读:通知规定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
通知规定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是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让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二是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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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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