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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审理的结果能否公正,更是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由于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统一,因而造成了同样性质、同样等级的医疗纠纷判决截然不同的现象。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中的技术事故。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鉴定结论权威性低。
尽管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完备。但“换汤未换药”的情况仍然存在。医患双方在当地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代码并由医学会当场封存专家代码,再通过法定程序当面对医患双方启封专家代码,表面看似乎杜绝了“暗箱操作”,但由于都是同行业、仍然避免不了“老子鉴定儿子”、“同学鉴定同学”的现象。若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患者方就难以接受,申请上级医学会重新鉴定或者要求法院重新做司法鉴定。当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技术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除了应坚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原则外,还应根据医疗纠纷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采取下列特殊原则:如充分协商、相互谅解。恰当赔偿。社会分担。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问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不利于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现阶段审判实践中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时,应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次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最后才能适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