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98.9%公众支持

  发布时间:2008/9/2 16:20:15 点击数:
导读: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已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只是相比目前资讯的发达,这条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

    98.9%公众支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88.8%的人表示曾因个人信息泄露遭遇困扰,83.2%的人认为个人电话号码最需要立法保护

    “武汉的一个证券公司,天天换业务员打电话过来,白天晚上都打。不停地向我推荐最新的股票消息,还有一些他们提供的理财咨询,烦死了。”上海某公司财务钟令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他们居然知道我是江西人,还来套近乎,说湖北和江西是老表。”

    日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将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是否给你带来了困扰呢?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

    公众排出泄露个人信息前三位: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

    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媒体从业者唐甜甜去一家健身中心办健身卡。“因为拿不准他家的器材功能,加上办卡业务员的服务态度也一般,我没有办卡就走了。”可这一走,接下来的十几天唐甜甜几乎天天收到健身中心的短信,“又是道歉,又是推荐业务,还换着业务员来,最后就直接打电话骚扰了”。

    调查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被视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困扰的三大“罪魁祸首”,分别有83.9%、69.4%和62.7%的公众选择这三项。接下来公众遭遇的困扰经历依次是财产损失(7.8%)、人身安全困扰(7.6%)、登门骚扰(7.4%)。

    自己的信息是怎么被泄露出去的呢?钟令回想起有段时间想买房,曾经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去看过两套房。“后来没有需要了中介那边还不停打电话过来,更讨厌的是很多不同的中介公司都知道了我的手机号码,一家家轮番上来‘轰炸’。之后是各种装修公司,现在证券公司竟然也打电话了,太恐怖了!”

    调查显示,在公众心目中,泄露个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电信机构(76.0%)、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47.0%)以及各类中介机构(41.9%)。接下来的排序依次是:市场调查公司(31.9%)、金融部门(30.8%)、房地产公司(28.3%)、教育部门(23.6%)、医疗机构(23.2%)以及交通部门(12.6%)。

    腾讯网友“疯狂眼镜蛇”留言说:“保险公司经常到一些幼儿园、小学抄学生名册,上面就有家长信息,过一段时间孩子家长就能收到一些关于保险的短信广告,或者有人上门推销保险。”

    你认为最需要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有哪些?调查显示,83.2%的人首选“电话号码”,82.7%的人认为需要保护“身份证号”,79.9%的人选择了“家庭住址”,其他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公众依次排序为:收支情况(61.8%)、医疗记录(54.4%)、所在单位(52.7%)、婚姻状况(35.5%)、人际关系网络(34.4%)、教育背景(28.5%)以及宗教信仰(14.7%)。

  新增条款反映了我国的刑法开始关注“个人利益”

    “原来刑法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只针对邮政系统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现在把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了,体现了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的变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李涵,十分赞同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新增条款。

    “我觉得这次新增加的法条是对‘人肉搜索’的一次重大打击,至少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南开大学传播学系的小刘说,以前有很多例“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因为没有适用于“人肉搜索”的专门法条,当事人想打官司都找不到法律依据。“现在刑法开始涉及保护个人信息,‘人肉搜索’就不再是道德问题了,而是违法了”。

    调查中,98.9%的公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并且有62.3%的人觉得新增的条款“很好很及时,能有效遏制各种泄露公民信息的现象”。

    江西省赣州市某乡镇机关的公务员小肖认为新的法条很有必要,不过她还觉得除了立法保护,“大家在透露自己的信息时应该有更多的保护意识”。

    江苏省苏州市市民蒋钺则比较关心如何通过刑法新增的条款来维权,“比如我的个人信息泄露了,我应该怎么去追究呢?通常我们只知道信息被泄露了,谁泄露的,怎么泄露的,根本无从下手。”

    “这说明我国在对待刑法的观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新增的条款反映了我国的刑法也开始关注“个人利益”,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过分注重“专政”和“保护国家利益”等职能。“我更愿意把它看成一种由‘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的趋势”。

    “不过从法理的角度,我认为(新增条款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刘仁文也担心,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新增的条款有点像“空中楼阁”。首先如何认定违法是个难题,其次把这块儿的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调查结果显示,60.6%的人觉得“应该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告诉公众具体如何维权”;42.5%的人认为“应该把各种民间机构或市场机构纳入其中”;20.9%的人表示新增条款的“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李晶星 记者 韩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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