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0 18:30:00 点击数:
导读: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615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售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六)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发布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许可证、现售前备案的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在开展前15天,将参展房地产企业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清册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或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责令举办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苏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得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四)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销售和租赁居间、代理)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必须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出租)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发布销售(出租)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出租)房屋时,必须向购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书,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触犯法律法规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八)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对委托人隐瞒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服务内容和事项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十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鼓励、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扩展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中介租赁行为。房产、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七、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监管

  (二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格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网上公开挂牌、经纪服务与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实行交易资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房地产交易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资质资格及年检的依据。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二十四)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加大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载体披露典型案件,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向全社会公开。

  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二十五)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信箱、热线电话及市民来信来访接待等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中反映的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房产、价格、工商行政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切实推动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全面展开。

上一篇: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下一篇:道交安全法第76条修改: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