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物权 拆迁条例或修改

  发布时间:2007/10/7 16:43:26 点击数:
导读:接着来聊关于《物权法》的话题,10月1号《物权法》实施之后,个人房产所有权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行政机关和开发商的权力将受到约束,而“钉子户”的说法也将成为历史名词。  今年3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
接着来聊关于《物权法》的话题,10月1号《物权法》实施之后,个人房产所有权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行政机关和开发商的权力将受到约束,而“钉子户”的说法也将成为历史名词。

  今年3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房主以此来抗议开发商的强制拆迁。最终,此事在《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之下,通过开发商的天价补偿获得了最终解决。《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拆迁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基础之上,方可进行。

  《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得到了平等的保护,这就使得开发商打着政府旗号针对“钉子户”采取的拆迁暴力行为变成了非法。

  现行拆迁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最有争议的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于是开发商切断水、电、气和通讯线路,甚至强拆,这很有可能不公正地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依据正在依据《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苏州新闻记者李奇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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