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发布时间:2007/9/30 14:59:23 点击数:
导读: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8月31日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资料图片  北京晚报9月1日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物…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8月31日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资料图片

  北京晚报9月1日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8月31日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记者李海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北京市将于月底完成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上海市将在未来3年内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两大城市针对各自的城市特点,在物业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北京:强制推行物业服务标准

  北京市建委决定,从6月底开始在西城、石景山、房山3个区先行开展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待8月31日试点结束进行修订后,将在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中强制实施。

  未来北京市每一个社区、街道或自然村都将有一个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上专业的调委会和行业的调委会,北京市的调解委员会将可达到8000个左右。如果市民遇到物业方面的麻烦、纠纷,能很方便地找到调解委员会。这是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副处长栾淼淼昨天做客首都之窗时透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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