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中小学收费作出明细规定(图)

  发布时间:2007/3/20 12:23:00 点击数:
导读: 核心提示:发改委近日通知,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严禁收取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等各项服务性收费。资料图: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切实解决…
  •  核心提示:发改委近日通知,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严禁收取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资料图: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中新社发李爱民 摄

中新网3月20日电 近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城市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要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中。要稳定“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新闻网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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