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15 18:34:20 点击数:
导读:(苏价房地字[2002]274号)(苏建发[2002]15号)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市区搬迁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一、被拆迁人的电话移机费、宽…

(苏价房地字[2002]274号)(苏建发[2002]15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市区搬迁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建设费由拆迁人按实补贴。太阳能热水器移装、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150元补贴。
   二、搬迁补助费按实际搬迁次数发放。
   被拆迁住宅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3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被拆迁非住宅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400元发放,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增加400元搬迁补助费。整厂迁移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发放。发放中不足180元的,按180元发放。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平方米每月为12元。逾期三个月仍不能交付使用的,第四个月为每平方米每月18元,第五个月为每平方米每月24元,延期月份以此类推。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非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不含非营业性单位)。
   本通知所涉及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非住宅面积均为界定为非住宅的,补偿费用的对象均为实际经营人。
   本通知所涉及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以上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建设局
   f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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