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级上访不再受限

  发布时间:2007/3/10 19:18:41 点击数:
导读:□快报讯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介绍,在一审时有…


□快报讯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介绍,在一审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并明确不再受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的,应按照信访终结程序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精神不完全相符,终结处理实际做法有待完善,文字宜简化,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一条。在草案修改稿时这一条已不存在。


原草案稿规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在修改稿里,“管辖”二字改成了“予以协助”。草案稿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逐级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修改稿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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