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列入地方法规 起草者称受贿窝案屡发是出台背景

  发布时间:2007/8/19 10:20:04 点击数:
导读:易发职务犯罪岗位轮岗能否成“一着妙棋”  最近,黄植培异常忙乎,这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天都在明察暗访省内有关单位异地轮岗的落实情况。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

易发职务犯罪岗位轮岗能否成“一着妙棋”

 

  最近,黄植培异常忙乎,这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天都在明察暗访省内有关单位异地轮岗的落实情况。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是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是该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人士评价,甘肃这“一着妙棋”,无疑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剂良药。但也有人认为,交流轮岗从本质上属于内部监督,对“公权私用”虽有一定抑制作用却不能治本。

  恰似搅匀含糖的水

  2003年3月初,负责起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黄植培提出了这样一个新的议题:“在一个岗位上任职过久,就非常容易陷入人际关系的重重包围,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才能摆脱人情关系的困扰,确保秉公办事。”

  黄植培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至少也有10部,这位“立法者”幽默地说:“官不好当,钱不好管,易发职务犯罪岗位工作人员要有这样的观念才算合格,定期交流轮岗,就好比搅匀一杯含糖的水,只有经过搅动,才能变得均匀,才会有味儿;定期交流轮岗也是这个道理,只有不断地流动,各地各部门经验才能不断地借鉴推广,对预防职务犯罪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正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紧锣密鼓地筹备起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时,建国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嫌贪污数额最大的“硕鼠”案———顾慧娟案开审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个明显特点:顾慧娟1992年11月担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直到2002年7月退休,在一个职位上一呆就是10年。她在职期间大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2300余万元。

  黄植培说,如果当时实行交流轮岗的制度,即便顾慧娟有贪污受贿的动机和行为,也会收敛许多。而办案检察官们认为,顾慧娟案恰恰暴露出了滋生职务犯罪、由小案发展为大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初,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列为年度立法项目,并且将“易发职务犯罪岗位定期交流轮岗”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讨论研究。之后,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问题,赴江苏、江西、福建三省进行立法调研,并联合组成两个调研组,深入省内的市、县、区开展调研活动,听取了相关部门及单位就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意见。

  2006年7月14日,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式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

  经过3年的努力,《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终于出台。与其他省市做法不同的是,根据这一条例规定,甘肃“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此规定必要性多大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曾发生院长孙正义、党委书记丁桂荣、基建部长袁赞弟、基建科长马罡受贿窝案及兰州大学基建处处长刘震涉嫌受贿案。这些案件对兰州大学的声誉、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兰州大学党委宣传部黄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真不希望这种事件再发生。”

  杨正文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也是制定《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参与者之一。他认为,“兰大二院受贿窝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度不健全,院长孙正义多年守一岗,这就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他说,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仅靠惩处和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重点和热点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十分必要。

  谈起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的必要性和科学性,黄植培举例作了分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兰州市副市长杨在溪,以前是个好同志,他工作勤奋、雷厉风行。群众都反映,杨在溪为人和蔼,不摆官架子。就是这样一位群众眼中的好同志,却索贿、受贿300万元。杨在溪在兰州工作30多年,可以说他在兰州的关系网已经根深蒂固。出现根深蒂固的关系网,与现实中的干部任用制度有一定关系。同理,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流动不起来也有制度因素。关系网和小团体结成后,主要是小集团的利益在作梗,到头来必然会损害国家和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如果10年前就有定期轮岗的制度,杨在溪可能不是这个结果。

  据了解,《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规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资金管理、司法、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轮岗能否标本兼治

  以定期交流轮岗来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前还没有见过,有了这些“硬制度”才能把好事干得更好。兰州市委政法委一位干部告诉记者:“特别是执法系统,工作关系到群众的重大利益,定期异地交流很有必要。”

  采访中记者发现,就甘肃实行定期交流轮岗预防职务犯罪这一规定,多数人表示赞成。

  在兰州某高等院校采访时,一位校领导告诉记者,这个制度与高等院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对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法规,下决心实行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有利于干部本身的健康成长。”在政府部门从事秘书工作的梁继伟对记者说。

  但对于定期交流轮岗,杨正文也向记者谈了他的疑虑:“轮岗交流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内部监督,它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公权私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能治本;对预防职务犯罪,如何才能贯彻一个科学长效的治本机制,还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编后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了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重点监督、定期交流或轮岗,以预防职务犯罪。将这样的规定列入地方法规,在全国还是首次。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其立法要义是,让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流动,避免其在某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从而结成小团体和关系网,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的一大特点就是:窝案和串案突出,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事实上,在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轮岗流动性差,极易形成密切的关系网,这也是窝案和串案突出的原因之一。

  甘肃出台的地方法规,对人员轮岗流动作出硬性规定,对预防职务犯罪窝案和串案的发生,应该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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