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立法界定“性骚扰” 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07/7/25 19:10:00 点击数:
导读: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24日电据《现代金报》报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面临“大修”。昨天,这份颇受关注的修订草案的修改稿终于放到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案桌上。今年5月,在浙江省…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24日电 据《现代金报》报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面临“大修”。昨天,这份颇受关注的修订草案的修改稿终于放到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案桌上。 

    今年5月,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之后,法制委员会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与修改。 

    1994年9月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实施,距今已有13年之久。记者发现,修改稿对“性骚扰”的界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等诸多社会敏感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 

    五种形式界定“性骚扰”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性骚扰”被浙江省明确写入《修订草案修改稿》。另外,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并且《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分析对比:广东省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方面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都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除此之外,广东省明确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应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那么到底应该给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呢?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分析对比: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似乎规定得更详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和哺乳期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招考公务员不得歧视女性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女性归正人员,并且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分析对比:据2007年年初国内某大学组织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70%的女大学生认为就业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强烈表现为男女不平等,更有四成的女大学生认为政府部门和事业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拒绝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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