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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
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
此间法律专家表示,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对接中央纪委《若干规定》,是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有力打击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隐蔽的新类型权钱交易腐败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日前接受新华社
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在适用上不够明晰。有鉴于此,中共中央纪委
而中国最高司法机关8日发布的《意见》则在严格把握“受贿的权钱
这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
《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
《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