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百五十八、第一百五十九、二百六十六、三百四十一、三百一十二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8/22 9:46:21 点击数: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