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8/22 10:15:44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颁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颁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