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3/3/18 11:14:26 点击数:
导读: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及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要…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这里“二人”都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人,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就自然人而言,共同犯罪的数人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单位而言,如果刑法条文规定单位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主体;在某些场合下,自然人和单位可以一起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2、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数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亦即数人必须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应注意以下情况并不构成共同犯罪:(1)数人共同过失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数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3)偶发的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4)先后实施的故意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5)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二人商量入室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实施盗窃。如果乙发现室内女主人年轻漂亮进而临时起意将其强奸,那么甲仅仅对盗窃犯罪部分构成共同犯罪,而对乙实施强奸罪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不仅需要数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还必须数人共同实施共同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三种情况的结合。当然,共同行为并非仅仅指数人的行为完全相同,而是可能数人之间有分工合作,共同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按照分工的不同,共同犯罪可能表现为四种:(1)实行行为。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组织行为。亦即组织、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3)教唆行为,教唆他人形成犯罪意思的行为;(4)帮助行为,对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各种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方法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的形式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认为,共同犯罪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如果刑法分则规定某个单独一人就能够实施的犯罪(如盗窃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属于任意共同犯罪。如果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二人以上的数人都是实行犯),就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如果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分工,例如教唆、组织、实施、帮助等分工,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有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的区分,对他们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对犯罪进行商议、策划、通谋等意思联络的,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若仅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时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亦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上述定义,犯罪集团的显著特征是:(1)人数众多,必须3人以上;(2)目的明确,众多人组成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3)较为固定,有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往往犯罪组织继续存在而并不解散。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每个成员对犯罪所起到的作用都相同,为了区别对待、区别处理,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对于他们的处罚原则各不相同。

1、主犯及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外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对于主犯的处罚,刑法有非常具体的规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从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另外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考虑到从犯仅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协从犯及协从犯的刑事责任

所谓协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是在他人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以利诱、怂恿、诱导、蛊惑他人进行犯罪的人。成立教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必须有积极的教唆行为。至于教唆行为的模式,刑法没有限制。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指示,也可以是哀求;可以是威胁,也可以是利诱。总之,教唆的方式多样,只要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教唆行为;(3)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在教唆的同时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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