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抗诉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2/28 10:19:15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望江新村XX号楼XXX室。申请请求:请求对XXX人民法院(2007)吴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因XX伙同他人对申请人故意伤害一案…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望江新村XX号楼XXX室。

申请请求:

请求对XXX人民法院(2007)吴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因XX伙同他人对申请人故意伤害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申请人认为(2007)吴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XX的量刑过轻,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申请人与被告人XX本来素不相识,但XX在金钱的诱惑之下,利欲熏心,伙同他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进而连捅数刀,以至申请人构成重伤。申请人认为,很显然这是一起买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XX也显然是有预谋、有准备地对申请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可谓特别残忍。

其二,被告人XX对申请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至今仍未能支付过一分一毫的赔偿款。事实上,被告人XX根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赔偿能力。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2007)吴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XX量刑过轻,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对那些买凶雇凶的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作用,更不能体现法律的社会教育作用。故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程序。

 

此  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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