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 主 任 - 宋建平律师

副 主 任 - 宋建平律师

宋建平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兼职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实践导师,扬子鳄刑辩发起人,江苏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宋建平律师执业30年先后为数百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数千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和办案工作经验。近几年来,宋建平律师积极组织开展刑辩律师的学习研讨与交流,与团队成员一起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合作,成功举办了苏州大学第一届、第二届刑辩研修班,邀请全国刑事领域著名教授、专家、刑事律师为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律师授课,研讨刑事辩护领域的新课题,在国内刑辩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宋建平律师参与编著出版了《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进攻型辩护》一书,颇受好评,参与编著的《精彩辩护人》一书即将出版,并酝酿编著出版《为企业家辩护》一书。宋建平律师在文正学院讲授《律师技能与实务》课程,讲授大量详实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接触了解律师实务,培养学生律师技能。宋建平律师还经常在苏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社会传真》等栏目为苏州广大市民释法解疑。

宋建平律师精研刑辩业务,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涉计算机领域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等类案件辩护经验丰富,办理的很多案件取得了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改变定性、减轻量刑的效果。  

1、陈某玩忽职守案。陈某系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中队长,因辖区内某违法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宋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作无罪辩护,并取得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2、韦某受贿案。韦某是某水利站站长、水利建筑工程队队长,因受贿被提起公诉。宋律师介入后,仔细查阅卷宗,研究案情,从被告人的身份性质、案件定性、罪名确定等方面入手,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减轻量刑。

3、董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宋律师介入后细致工作,申请取保候审,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证据不足等意见,后董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4、宋某走私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火速去看守所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到嫌疑人刚满18岁,经熟人介绍到船上干杂活,上船前,宋某事先并不知道船往哪里开、装运什么货物,更不知晓货物来源、货主是谁、货物运往哪里、货物是否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货物。船老大向宋某许诺的工资比宋某以前工作的工资标准高,但是宋某此前没有接触过船员工作,且刚满18岁,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也无法根据工资标准及实际工作量来判断此船运输活动的性质为走私行为。会见后,宋律师立即着手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入手,详细分析阐述宋某不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有取保候审条件,并字斟句酌、四次修稿后才向海警局提交。后宋某成功取保。 

5、李某销售假药案。李某是做微商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前面会见过嫌疑人的律师表示申请取保基本没有希望。宋律师接受委托,于次日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会见后,宋律师仔细研究了有关销售假药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认为从嫌疑人涉嫌的假药案值来看,取保候审不是绝对没有可能,遂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将自己想表达的观点、依据、理由通过《取保候审申请书》表达给公安机关,取得认同。宋律师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嫌疑人行为定性是否属于“销售”。二、同类行为司法实践的做法及社会层面的评价。三、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及主观认知、主观恶性。四、嫌疑人可能构成的“立功”情节。五、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宋律师通过撰写具有专业特色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到了与承办警官见面沟通的机会,并抓住这个难得的当面沟通机会,与承办警官详细阐述观点,李某终于获得取保。

6、林某故意伤害案。林某与被害人都是受雇于某海产品养殖加工公司的同事,在一次海上作业中,被害人违反安全规程,致使同在操作筏上的作业人员存在掉入海中的危险,林某遂语言指责被害人,被害人回骂林某,林某气愤之下,用操作筏上的木棒击打被害人腹部两下,后发现被害人脸色不对,则立即回岸组织抢救,被害人脾摘除,构成重伤,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律师介入后,经过与被害人及任职公司的积极沟通,促成由林某拿出较小金额、公司拿出较大金额、被害人适当放弃的民事赔偿方案,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向法院提出被害人在海上作业中自身存在过错等富有成效的辩护意见,林某最终获缓刑。林某、被害人、双方所在公司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7、许某虚假出资案。许某系某麦芽公司会计,在公司改制时,按照改制方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共同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以零元购买原公司资产、承受原公司债务,新公司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新公司经营不善,引发供应商哄抢农发行的质押财产,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事件得到平息。新公司股东因虚假出资被提起公诉,宋律师介入辩护后,取得较好效果,法院适用缓刑。

    8、郁某强奸案。郁某与被害人是公司同事,并热烈追求被害人,双方先后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告诉了朋友,在朋友建议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郁某因涉嫌强奸被逮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宋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向检察院提出前两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完全自愿,不应认定为犯罪,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最终起诉一起。在法院审理阶段,宋律师提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半推半就等意见,最终法院按最低刑期判决。

    9、高某贪污案。高某系某供电公司会计,被公诉机关指控与他人合谋共同贪污某输变电工程的国家补贴款。经过宋律师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10、何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何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何某,详细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何某涉嫌的销售金额16万余元中有15万余元存在刷单情形、真实销售金额仅有1万余元、没有羁押必要等意见,申请取保候审,终于取保候审成功。

11、方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方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刑事拘留,宋律师去看守所多次会见,仔细了解案情,又多次与公安机关承办警官沟通,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没有同意。此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将涉嫌罪名变更为盗窃罪。宋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又向计算机专业人员请教,认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宋律师在案件批捕阶段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提出方某的行为定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立即对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取保候审期限过后,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实际已经终止侦查。这是一起典型的审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12、杨某非法行医案。杨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宋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同时申请取保候审,未能成功。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提出杨某与同案犯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遂对杨某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案件继续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杨某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意见,又不惧高温酷暑,多次去检察院当面沟通,陈述意见,检察院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终于作出终止侦查决定,解除对杨某的监视居住。案件取得很好结果,当事人非常感激。

13、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王某是一个即将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人生中第一份工作就涉及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其家人非常着急。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通过了解到的案情分析,认为具有取保可能,随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未能成功。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宋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从案情较轻、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详细阐述,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在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