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背锅,蒙冤21年 ——石敦祥合同诈骗案终获无罪判决

替人背锅,蒙冤21年 ——石敦祥合同诈骗案终获无罪判决

迟来的正义

2021年11月22日下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寄来了。一个申诉案件的再审无罪判决,一份迟来的正义。

 

这个案件不是涉及人命的重案平反,一审判了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合同诈骗,刑期也早已执行完毕。这样的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通过申诉而判决无罪的难度更大。

这个案件把所有刑事程序都经历了一遍,一审,二审,向昭通中院、云南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云南高院又指令昭通中院再审,昭通中院继续维持;接着申冤,昭通中院又启动再审,最终迎来了无罪判决。

申诉难,难于上青天。当事人老石从当年刑拘到今天收到无罪判决已经21年多了。人生又能有多少个21年呢?这个案件只要读一遍一、二审的判决书就能判断出他是冤枉的,服刑五年出来后他也一直不服,一直在申诉。

申诉成功要靠坚持,靠专业,靠运气,靠贵人相助,要靠天时地利人和,当然这些因素统统具备了,也未必能获得一份无罪判决。但是老石等到了,对这份无罪判决最该感谢的人是他自己。

接下老石的案子

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是互相成就的,当事人要选择律师,律师也选择当事人。气场相吸,互相信任,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如果是这样的关系,案件做起来往往都比较顺利。最初是老石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小石到我们律所来面谈的,小石那天没带什么材料,大概和我们讲了他父亲案件的情况。我觉得他父亲的案件之前二审改判过,五年的刑期也早执行完了,要通过申诉来改判无罪,何其艰难啊。但是任何案件没有了解清楚之前,也不能妄下行不通的言论。我们接不接只是一个案件,但那可是别人的人生啊。所以我让小石把详细的材料发给我们研究一下,也让他把老石也带到我们律所来当面谈一下。

之后小石把案件材料发给我了,我认真看过之后内心认定案件确实很有问题。没过几天,小石带着父亲老石来我们律所和我们面谈了。作为当事人的老石,在我们面前仿佛想把一肚子的委屈、心酸和不甘都倒出来。老石说的时候有些激动,说了很多,“我好好的经理当着,我干嘛要去诈骗呢?老石又说,发货通知是我弄的,但是是总经理同意的,后来他还让我出具了一张介绍信,另外一个同事出具了两张。供货协议是什么情况,我都根本不知道,章不是我盖的,和我手里保管的章不一样。而且,我从中没有得到一分钱,所有的钱都被李四、王二拿走了,他们拿钱也都不经过我,我没有这个权限的,他们都是找总经理的。”

老石的普通话不是很标准,很多我也听不懂,但这没有关系,案件情况我已经通过小石发我的材料清楚了解了。我认定老石是被冤枉的,我也知道他冤在哪里。老石的讲述对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倒不是他讲了什么有用的辩点,而是他真实受过的那些委屈和痛苦是可以让我感受到的,装是装不出来的,装的我也是能看出来的。所以和老石的见面可以更加坚定我的内心确信。老石性情温和,眼神和善,虽然冤案在身这么多年,却并不偏激。他儿子小石也是这样。在父子俩走后,我和吴律师的一致评价是:这父子俩是好人。我们愿意接下他们的案子,为老石申诉,并竭尽全力。

飞来横祸

云南彝良县地处乌蒙山区,得益于地形、地势、气候等综合条件,其成为了我国主要的卷烟烟叶产业基地。当地涉及的烟草烟叶交易频繁,交易遍布全国各地。20多年前的一起烟叶交易,让远在湖南的老石背了锅,陷在了冤案里。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如此记载的:1997年,李四认识了王二,之后二人一起做烟叶生意。1998年8月,李四与同在彝良县做烟草生意的同乡麻子取得联系,并让麻子从YL公司发烟叶到BJ公司。因YL公司要BJ公司的手续才发货,麻子便让李四拿手续。同时,李四将王二介绍给麻子,并告知麻子,王二是BJ公司的员工。王二找到老石(老石时任BJ公司员工),要求老石以BJ公司的名义发一份发货通知到YL公司。老石在未经公司领导知晓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发货通知便条。但,YL公司提出,发货通知不可以,需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供货协议。王二再次找到老石,老石在王二给的协议上盖了废旧的合同章。在烟叶运到湖南吉首火车站后,王二找到BJ公司总经理张三,要张同意BJ公司出具介绍信给其提货。张三同意,并安排老石和另一员工出具了介绍信。之后,BJ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了烟叶调拨单,并将该烟叶销售给CL公司,CL公司也将烟叶款汇给了BJ公司账户。之后,BJ公司提取了手续费和扶植费后,剩余款项被李四和王二取走。YL公司的烟叶款分文未得。

2001年9月4日,老石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2年7月11日,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老石明知王二、李四要进行合同诈骗,出具了发货通知和供货协议,这是帮助行为,因此认定老石为合同诈骗的从犯,最终判老石犯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老石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3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基本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但认定彝良县烟草公司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追回,可对上诉人从轻判处,一审量刑失当,将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缩短,其中老石改判有期徒刑为5年,罚金不变。

明显背锅,内情蹊跷

其实只要细度一遍一二审的判决,很容易判断老石明显是为他们公司的总经理背锅了。根据判决书可以归纳出来的案件事实是:YL公司和BJ公司是公对公的供货,中间在CL公司倒了一下手,CL公司的烟款也付了,但老石所任职的BJ公司没有把烟款付给供货的YL公司。为什么不付呢?因为烟叶款被两个烟叶中间商李四、王二以ML公司的抬头给领掉了,所有的放款都是BJ公司总经理张三签的字,也是他向财务打的招呼。

BJ公司的总经理张三明知烟叶款应当支付给YL公司,却接受广东茂名的发票,将烟叶款支付给李四、王二,甚至即将卸任时,与李四、王二合谋,共同制造了一份虚假的合同——《BJ公司与ML公司的经营合同》,提供给自己公司的财务来领取款项。李四、王二所有的取款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ML公司的发票,而BJ公司并不结欠ML公司任何款项。

就是这么个事情。而老石在里面就是出了一个给YL公司的发货通知,还出具了一个去火车站提货的介绍信。其他啥也没干,啥也不知道,老石怎么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但是他却被请君入瓮了。

这个案件YL公司和BJ公司公对公的供货是非常安全的,中间虽然把烟叶在CL公司倒了一手,但是烟款还是稳稳打到了BJ公司账上。所以这个案件的焦点就是查明张三为什么把BJ公司账上的款项让李四、王二以ML公司的抬头提走了,而且是在很长一个期限内,分很多笔陆续提走的。而BJ公司又和ML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这里面有什么利益输送?他们之间怎么意思联络的?钱到哪去了?最简单的案件,非常容易查得一清二楚。但是案件却弄得非常复杂,云里雾里,调查的焦点居然放在了YL公司和BJ公司的供货和合同上有没有缺漏,最后把这个环节界定成了合同诈骗,老石也因此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入狱了。

而总经理张三呢,卷宗反映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曾在案件退查的时候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拘捕张三,而彝良公安机关在回复中则表示“张三涉嫌犯罪证据尚不充分,对张三就商请保靖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其当地另案调查处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怪哉!怪哉!张三自始至终逍遥法外,现在已经去世了,这个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更是没有指望了。

这个案子老石之前请的一审、二审律师也都作的无罪辩护,而且辩护非常有力,但有时候就是那么无奈,这么清楚的案件还是一路这么走下去了。

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二审判决后,老石下监服刑。

老石的家人以老石系受骗开出的发货通知和供货协议,张三才是本案首犯,老石无罪为理由替其向原二审法院提起申诉。老石出狱前的2005年5月16日,原二审法院认定老石作为BJ公司职工,对王二身份系明知,涉案的供货协议为其亲拟,印章也为其所盖,“没有证据证实老石受谁所骗”,“至今未能提供老石无罪的证据”,据此认定老石家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并驳回申诉。

2005年9月11日,老石刑满释放出狱,其仍旧没有放弃喊冤。2008年,老石以受他人欺骗才开出发货通知和供货协议,BJ公司公司总经理张三才是指使者,是本案首犯,其属替罪羊为由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在审查后没有采纳老石的申诉意见,依然认定为老石明知王二的行为,并与本案其他被告相互勾结,骗取烟叶销售款,并于同一年驳回了其申诉。

老石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完全站得住的,但我认为这个案件一直纠结于供货通知是不是老石受骗传真过去的;供货协议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等问题,是有点偏了,陷在了把公对公合法交易错误定性为合同诈骗的思路里面了。老石讲的当然都是事实,这些事实也是被最终的无罪判决书所认定的。但是这个案件两家公司的合同签订和供货的过程中,即使存在瑕疵和漏洞,交易还是很安全地再进行,YL公司供的烟叶BJ公司收到了,数量和价格双方没有异议,BJ公司转卖给CL公司的货款也收到了,进了BJ公司的账户,利润丰厚。这怎么会和合同诈骗搭上边呢。

问题出在钱到了BJ公司账上之后,被向李四、王二串通张三分批领走了。这个案件一审、二审和之前的申诉就这一方向一直没有转变过来。当然,即使按照公诉方的方向来论证,老石也不可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让YL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在他发出供货通知的时候烟叶已经发出了;他更没有任何获利。

老石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柳暗花明,再次失望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老石具有参与实施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老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并指令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6年省高院根据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原二审法院对老石定罪量刑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审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查认证,以查清事实,并指令原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随后昭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么简单清楚的案件,花了三年的时间才审理终结。根据昭通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公诉机关在再审中认为,认定老石有主观犯罪故意不恰当,现有证据能证明李四、王二构成合同诈骗,建议对本案发回彝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也就是说,检方也已经认为对老石的有罪裁判确有错误,并且在庭审中也清楚表明了控方要求纠错的意见。案件应该不会有悬念了,但令人意外的是昭通中院拖延了三年才下裁定,而且竟然直接裁定维持了,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这么简单的案子,在最高院和高院都指令再审,在检方也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依然直接裁定维持。申诉是多么艰难啊。

曙光又现,无罪判决

也是在老石的继续坚持下,也是在各方面的努力下,2021年4月22日,原二审法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1年8月20日,老石的案件在原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我们满怀着期待,精神抖擞地出庭辩护。出庭检察员在庭上也提出了依法改判的意见,所以庭审并没有什么激烈对抗。

我的辩论意见也比较简洁,一个公对公的非常安全的烟叶交易,款项都进了BJ公司的账户了,然后总经理配合外人把公账上的钱领跑了,你不去调查追究总经理,把给YL公司发了一个要货通知的下属给判了,还是合同诈骗罪,这事符合逻辑吗?

庭后我们和出庭检察员还一起合了影,气氛很友好。这一次,应该不会再有问题了吧。其实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心里还是很忐忑的,老石父子更是如此,就怕又出问题。还好,这一次命运眷顾了老石一家,昭通中院于2021年11月17日判决老石无罪。

这个案件虽然过程极为曲折,但是还是要感谢昭通中院还了老石的清白。“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勇于纠错,对于应该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也是法院和法官神圣的使命和最大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