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祥: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的精细化辩护

  发布时间:2019/3/29 10:43:19 点击数:
导读: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教授。孙教授是教育部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在各类法学刊物发表…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教授。孙教授是教育部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在各类法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撰有《中国经济刑法学》、《过失犯罪导论》、《当代刑法理论与罪案研究》等著作十余部;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余项。本次课程主题是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的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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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孙教授讲述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探源。其一,立法对企业家的刑事法网严密,有些罪名入罪标准模糊,企业的经营活动动辄就会触犯法网。其二,司法理念的偏颇,兜底性罪名形成了“刑事陷阱”,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执法严苛。其三,现实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逼良为娼”的机制。虽然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利益,应当坚持权利、机会、规则平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公私不平等保护的思维惯性还在发挥作用。其四,一些民营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的架构和制度,引发了不少刑事案件。其五,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企业长期处于不合规行为中,积攒到一定程度时,就触及了刑事法律的底线。其六,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保护力度不够,保护的范围窄、力度弱且涉案财产界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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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孙教授讲述了精细化辩护需要有现代刑法思维。刑法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规范思维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须注意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区别。孙教授详细讲解了定罪实质标准的考量维度中超规范的实质判断,包括常识和情理价值判断、法益侵害的修复或者防止、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答责(危险的接受)、利益冲突的比较与衡量、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刑事合规。孙教授指出精细化辩护需要实质思维与形式思维的协调。首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谨的刑法文本是刑事司法入罪的逻辑起点和终极标准;其次,法有明文规定未必定罪;再则,就量刑环节而言,超规范实质标准的司法适用效果并非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坚持形式(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实质(社会危害性)双重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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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孙教授以精确辩护应做到的两点做结,应当对量刑情节全面评价,防止评价不足;落实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刑罚增减的相对精确计算。

         

      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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