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移交“变名销售”追究“虚开”刑责,公安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案

  发布时间:2018/9/4 8:48:46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2017年初,华税为注册地位于新疆霍尔果斯的四家石化贸易企业涉嫌变名销售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提供了法律服务。在四家企业及华税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近日收到了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

编者按:2017年初,华税为注册地位于新疆霍尔果斯的四家石化贸易企业涉嫌变名销售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提供了法律服务。在四家企业及华税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近日收到了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本文将华税具体办理本案有关情况以及核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对当前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处理石化企业变名销售案件过程中提供有益参照。

一、新疆四家石化贸易企业变名销售涉税争议案件情况介绍

霍尔果斯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陆续成立于2015年,联合成立新疆霍尔果斯石油交易中心并从事石化产品经销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四家涉案公司存在购进环节取得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与销售环节开出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不一致的情况。2016年9月,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以四家涉案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实施税务稽查,并同时以四家涉案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线索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伊犁州公安局接到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移交的案件后,对四家涉案公司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四家涉案公司的合同、发票、银行收付款流水等各项交易资料及账簿凭证材料,以及走访调查四家涉案公司的上下游业务单位,认定四家涉案公司在从事石化产品购销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不存在无货虚开及有货虚开的情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仅存在品名变更的问题,并未对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而在2018年1月25日,伊犁州公安局向四家涉案公司分别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四家涉案公司的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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