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0/11/23 22:07:48 点击数:
导读:1.盐城捷康完胜美国337调查美国时间年4月6日,英国泰莱公司(Tate&LyletechnologyLimited)及其在美国的子公司(下称泰莱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全球24家企业分别侵犯了其在美国的5…

1.盐城捷康完胜美国337调查
    美国时间年4月6日,英国泰莱公司(Tate & Lyle technology Limited)及其在美国的子公司(下称泰莱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全球24家企业分别侵犯了其在美国的5项三氯蔗糖生产方法专利,请求启动“337调查”程序,并申请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捷康公司)并不在此次337调查范围内,但是如果ITC发出普遍排除令,就意味着整个行业可能都会被美国市场排除在外。为此,捷康公司于
2007年8月15日开始了积极应诉工作,历经12个月,耗资2062.22万元。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ITC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捷康公司在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没有发现触犯337条款”。ITC同时宣告,泰莱公司一些涉案专利无效。2009年6月6日,ITC的裁决在60天的有效期限内没有被美国总统否决,因此裁决生效,这意味着捷康公司在这次337调查中获得完胜。
    点评:
    近年来,中国产品以及中国公司已经被卷入超过40%的美国337调查案。这种比反倾销更为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新障碍,它甚至可以将整个行业的上下游产品全部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
但是,当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面对“美国337调查”避诉、弃诉或者疲于应诉时,捷康公司选择了主动出击,并最终胜诉,打破了国际最大甜味剂生产企业泰莱公司在国际市场垄断和封锁的企图,为中国企业在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战中,取得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胜利。

    2.正泰集团获赔 与施耐德达成全球和解
    2006年7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泰集团)以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天津公司)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ZL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施耐德天津公司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施耐德天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经审计确定的施耐德天津公司历年销售额推算其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2007年9月,温州中院一审判决施耐德天津公司败诉,须向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被勒令停产侵权产品。一审宣判后,施耐德天津公司就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等争议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于
2007年11月12日立案,先后3次开庭,并主持调解。随后,施耐德天津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约定施耐德天津公司在调解书生效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1.575亿元。 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天津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至此,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点评:
   本案由一家中国企业起诉法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要求判赔标的额之高,是近年来同类案件之最。这起案件引起了包括法国驻华大使馆代表在内的多国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代表和国内外数十家媒体的关注。案件最终以国内最高的补偿数额调解结案,不仅解决了双方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也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正泰集团在这起专利纠纷中的胜诉,打破了中国企业在与国际巨头直接碰撞过程中一贯的心理弱势,是中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的具体体现。

     3.新安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获赔2000万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公司)系“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ZL99119970.7)。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利用上述专利回收和销售氯甲烷产品。后新安公司于
2008年1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金帆达公司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金帆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480万元。
    
2009年8月13日,杭州中院就金帆达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帆达公司赔偿新安公司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日前,金帆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安公司也向浙江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金帆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480万元。浙江高院已经立案受理。
   点评:
  本案中,涉案专利“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是一种技术方案,在专利保护意义上属于与“产品发明”相对应的“方法发明”,而其举证和诉讼中与常见的产品发明的区别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实际上只需提供被告利用一定的方法制成的与用原告专利方法制成的同样或近似的商品即可。而被告有义务证明其商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类案件原告立案时证据大多并不充分,而且他人即使是制作同样的商品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因此,原告的诉讼风险与产品发明诉讼相比大的多。在方法发明专利中,原告最佳的诉讼技巧是在起诉同时提出对被告相关技术方法的证据保全。方法发明是专利中的易碎品,却往往更能体现某一工艺的核心理念,因此更需用心呵护。

    4.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第一案当事人获刑
   现年33岁的谭天系武汉人,2006年成立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长正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和钢材。2008年11月,谭天因贪便宜以低价买入90多吨所谓“金洲”牌镀锌钢管,后将这些钢管供应给世博场馆建设中的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
2009年4月7日,安装公司在对长正公司的货物抽检中发现问题,随即派人展开调查,并立刻停止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后经“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长正公司此前供应的钢管系假冒产品。
    
2009年5月6日,谭天向警方投案自首,同年9月9日,检察机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16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长正公司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查获的假冒钢管予以没收。
   点评:
   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还应注意到犯罪与形势之间的关系。所谓形势,是指由该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和制约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之间及自身矛盾斗争而发展变化的状况和态势。司法机关在对某一犯罪量刑时,必须考虑到当时当地的社会形势的需要,社会形势是影响量刑的外在因素之一。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世博工程建设,社会危害性较大。该案的处理结果既充分考虑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又注意到社会形势对量刑的影响,判决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较好地统一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三一集团海外商标战胜诉奔驰戴姆勒
    2006年,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集团)将该公司的图形标识和文字“SANY”作为商标申请在英国注册,然而,拥有“三叉星”商标的戴姆勒奔驰公司(下称奔驰公司)对三一商标的注册表示反对,要求对该商标进行异议审查。而在异议审查程序未结束时,奔驰公司更是以“三一图形商标与奔驰的‘三叉星’近似,混淆消费者;三一集团图形商标存在侵权和仿冒嫌疑;三一集团的商标借助奔驰品牌的优势发展,占据‘不公平优势’”等理由,将三一集团推向了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被告席。
   
2009年10月23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判决书公布判决结果,认为三一集团在英国市场具有使用标识的“意图”,只因这一标识是三一集团在很久以前已经创立并一直使用的商标,最终驳回奔驰公司的侵权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奔驰公司放弃了此前起诉中第一条“三一图形商标与奔驰的‘三叉星’近似,混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但伦敦高等法院仍作出判决,认为没有证据充分说明三一图形商标的表现形式接近“三叉星”。这意味着奔驰公司将不能以相同理由向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提起诉讼。
   点评:
   三一集团与奔驰商标之战的胜利,提升了我国工程机械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信心。同时,此举还增强了国内工程机械企业的维权意识,对国内工程机械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和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也为国内工程机械企业国际化扫清了一大障碍。
   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今天,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在外国企业尤其是外国巨型企业的挑战面前不畏缩,勇于捍卫自我,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征途上必须解决的问题。此次三一集团在英国赢了奔驰公司,为众多中国涉外企业如何在外企巨头面前运用法律维权,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其重要性远远大于这一案例本身的获胜。

    6.王致和海外商标维权凯歌高奏
    2006年7月,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下称王致和集团)欲拓展海外市场时发现,其“王致和”腐乳、调味品和销售服务三类商标已被其德国销售代理商欧凯进出口公司(下称欧凯公司)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后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德国注册,是柏林的一个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而且欧凯公司已于
2005年11月21日向德国商标专利局申请注册“王致和”商标,其申请的“王致和”商标标识与王致和集团产品使用的“王致和”商标标识一模一样,而其注册之前并没有与王致和集团进行任何沟通。 
   
2007年1月25日,王致和集团经过充分的准备和收集有关证据,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并于2007年1月26日被法院正式受理。同年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2008年2月25日,欧凯公司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经过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跨国诉讼,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王致和集团海外维权取得了最终胜利。
点评:
   被称为“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德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以王致和集团全面胜利而告终。此案也成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典型案例。曾几何时,中国企业一直以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形象被外界抹黑,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国外所侵犯。该案胜诉,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发出积极信号,鼓舞了士气,唤醒了更多正走向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四川江油、湖北安陆争夺“李白故里”
     
2009年8月19日,湖北安陆在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播出以“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为内容的宣传片播出后,引起了四川省江油市市民的极大不满,一位江油网友甚至以《江油遭受“李白故里”危机,央视4套是帮凶》为标题在百度江油吧发帖,声讨湖北安陆的侵权行为。同年8月21日,江油市委宣传部分别致函中央电视台、湖北省安陆市委宣传部,要求停止播出有问题的“安陆城市形象广告”。
   据了解,2003年,江油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李白故里,华夏诗城”城市旅游商标,是全国第一个正式注册的城市旅游品牌。
   
2009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给湖北省工商局发文批复:“安陆市作为李白曾长期居住地,被称作‘李白故里’具有合理之处。‘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宣传片,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对此,江油方面表示不服,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异议函,如果异议函的回复不能让江油方满意,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点评:
   李白本是站在盛唐诗坛高峰之巅的伟大诗人,但今天却变成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的导火索,这恐怕是这位中国盛唐时期的“诗仙”所不曾预料到的。那么,“李白故里”之争当事人双方——四川省江油市和湖北省安陆市意图何在?
事实是,江油的城市商标“李白故里”自注册以来,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李白故里,银杏之乡”,安陆的意图在“银杏”。由此可见,“李白故里”之争只是表象,真实意图在于经济,在于市场。这也印证了一个市场规则:知识产权只是市场竞争的一个策略和手段。

    8.570位中国作家版权遭遇谷歌侵犯
  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作家棉棉所著的《盐酸情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谷歌扫描成了若干片段收录在数字图书馆,棉棉认为这样的做法不仅对她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也破坏了其作品的完整性。为此,
2009年10月23日,棉棉将谷歌中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谷歌中国公司删除其作品内容,并赔偿6万余元。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了此案。
   据了解,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AG) 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对谷歌(Google)数字图书馆侵权提起集体诉讼,2008年10月,双方初步协议和解,协议已对外公布,根据美国版权法,中国著作权人也会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2009年6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收到国际复制权组织来函,由此文著协开始关注谷歌侵权诉讼及达成和解协议的详情。2009年9月,文著协经过调查发现,谷歌未经授权把570位中国作家的近两万种作品扫描上网。随后,文著协与谷歌展开了谈判,谷歌高管表示将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的作家就版权问题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但各方却并未达成一致。
   点评:
   网络巨头谷歌有一个宏伟计划,欲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图书搬到网络上,并雄心勃勃地进军我国数字图书馆市场,但是因为版权问题使自己麻烦缠身。赞成派认为,这项“前无古人”的宏大工程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对人类文化的传播和文明的交流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而反对者认为,谷歌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版权,因而遭到中国多数作家的口诛笔伐。事实上,谷歌数字图书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与用于公益或者教学的图书馆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以图书馆的名义掩盖其商业模式。因此,谷歌对图书的收录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9.字库字体著作权纠纷频频发生
   微软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在其Windows98、2000、2003、XP中文版等操作系统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被该两中输入法的所有权方——北京中易字库中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易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背景要追溯到1994年,微软公司的Windows95为了进入庞大的中国市场,需要预装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系统,使之成为Windows95中文版。微软公司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电子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签订了授权协议允许微软公司在Windows95中文版的范畴内使用被授权的产品。但微软公司在其后的Windows98、2000、2003、XP中文版及全球销售的多国语言版等产品中,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和中易公司授权,也未支付任何知识产权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中易公司的中文字库。
    2009年,
11月16日,经过近3年的鏖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微软公司侵犯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判决微软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若干个版本的Windows98、2000及XP,但法院并未对微软公司的赔偿数额进行宣判。
  据了解,2009年11月27日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公司)诉美国暴雪娱乐公司、暴雪游戏运营商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具有著作权的字库字体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方正公司向上述3家公司讨要的索赔额从两年前的1亿元增至4.08亿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此外,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也因涉嫌非法使用方正公司倩体字被告上法庭。
   点评:
  近年来,国内字库企业在盗版及侵权的打击下,绝大多数企业都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虽然有人指出,中易公司诉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实际意义甚微,而且涉案产品多为微软公司停售的过时产品,法院也并未判决微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次中易公司胜诉微软公司,以及方正公司因字库著作权遭到侵权对上述4家企业提起的侵权诉讼,都充分显示了国内字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保护手段的多元化,这对于国内众多的字库企业有着明显的启发意义。

    10.番茄花园网站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主犯一审获刑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软件下载而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微软(中国)公司引用的非官方数据称,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WindowsXP软件的装机量很大。由于番茄花园版XP系统取消了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并对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中一些不常用功能进行了关闭或卸载,加快了平台运行速度,且可以免费下载使用,比起那些没有修改的盗版版本得到了更多网友的青睐,包括众多电脑组装店也大量使用该软件装机。2008年6月,商业软件联盟代表其成员公司——微软等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对“番茄花园”进行投诉。随后,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2008年8月至12月,涉案当事人孙显忠、洪磊等被分别抓获归案。
经过审理,
2009年8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
点评:
   番茄花园案揭示了一个新的盗版盈利模式,即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引起了我国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该案的宣判也是我国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微软公司称此案为里程碑式的标志。本案的判决也充分说明了中国执法机关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