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17/11/16 10:49:30 点击数:
导读:2000年9月,河北省迂西县黄金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黄金选厂,因资源枯竭无力继续生产,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2000年11月22日,迁西县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体改办)下达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

2000年9月,河北省迂西县黄金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黄金选厂,因资源枯竭无力继续生产,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2000年11月22日,迁西县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体改办)下达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明确规定:"厂区外土地160亩收为土地收储备中心所有。"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该企业被租给刘科春个人经营铁选厂,期间,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没有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厂区外土地的收储手续。2003年7月,刘科春向县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张朝明提出将厂区外土地归自己使用。在张朝明授意下,刘科春指使他人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变造为:"厂区外土地145亩,其中45亩荒山归县土地收储中心,其余占地100亩的两处尾矿库,不再作价,连同厂区占地共17526亩,确权给新生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并将原文件中"企业在未偿还新债务前,不得用企业资产抵押、担保、不得转让和变卖"内容删除并重新装订后交与张朝明。以此假批复文件,张朝明为刘科春办理了《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批复》,致使113.6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出让给刘科春。另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被告人张朝明挪用公款10万元。

2005年12月16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朝明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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