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7/30 9:52:03 点击数:
导读: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