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作者:周小羊  发布时间:2012/1/6 13:18:54 点击数:
导读:案件涉及领域:刑法新闻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林某,是苏州市劳动路桐泾菜场里的一个山东籍摊主。2011年12月17日上午7时许,林某老乡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该菜场内因与…

 

案件涉及领域:刑法

 

新闻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是苏州市劳动路桐泾菜场里的一个山东籍摊主。2011年12月17日上午7时许,林某老乡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该菜场内因与新疆人争抢摊位而发生纠纷,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发生斗殴。随后,新疆人打电话喊人,纠结一伙同乡来找王某等人交涉。王某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即报警。但是,新疆人在警察来之前就已经到了菜市场,手拿棍棒等工具,四处寻找王某等人伺机报复。待新疆人发现王某等人后,双方再次发生斗殴。

 林某事后知道老乡王某之前与新疆人的斗殴但是并没有参与,此时看到警察还没有来,而新疆人正在用棍棒等工具围打自己的老乡时,出于解救老乡的目的,林某随手拿起菜场卖鱼用的捞鱼网兜参与其中,也与该伙新疆人打起来。在这之后,警察赶到现场,将全部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评析:

承办律师周小羊庭前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而缜密的分析和论证,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是不正确的。

二、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要件,构成正当防卫。

三、本案指控证据严重不足,基本上是只有口供笔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周律师的努力,法院虽然在最后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仍然以持械聚众斗定罪,但是在量刑上却做了一个比较轻的判决。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周小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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