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3/2/26 16:58:51 点击数:
导读:内容摘要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会的职权明显弱化,虽说未被董事会取代,但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和膨胀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股东会中心主义”衰退进而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难以扭转。所有权与控制…
内 容 摘 要
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会的职权明显弱化,虽说未被董事会取代,但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和膨胀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股东会中心主义”衰退进而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难以扭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日益膨胀的董事会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势致滥用。因此,监督董事会运作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察人)日益显露其重要性。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设立监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且必设监督机构,但对监事会的规定却失之过简,存在诸多缺漏与不足。实践中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不监事”、“监事不能监事”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在对世界各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监事会制度概述
在这部分中,作者首先界定了监事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认为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它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专施监督权力的公司制衡机构。紧接着,作者又从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两个理论角度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从而揭示了监事会制度具有监督制衡、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三个价值功效。
第二部分:各国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在这一部分中,作者简单的介绍和评价了国际上几种比较典型的监督机构立法模式,即英国的审计人模式、美国的外部董事模式、德国的监事会模式、日本的监察人模式以及法国的任意选择模式。这为笔者在后文对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立法例。
第三部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作者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沿革,指出中国目前的公司监督机制就是一个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体制,但监事会仍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设的公司主要监督机关。紧接着,作者又介绍了学术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设立监事会的肯定说与否定说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即在我国应借鉴德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经验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至于独立董事,只能“在传统的框架中行动”。最后,作者结合实践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从观念因素、体制原因、立法设计上的漏洞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这为其后提出完善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作了铺垫。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部分中,作者用了较多的笔墨对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探索,提出了作者自己独到的见解。主要观点为:(1)关于监事会的组织制度,作者认为:在监事会的人数及构成方面,应视公司规模的大小,从立法上设立不同的人数标准,并通过引进独立监事制度来改善监事会的结构;在监事的任职资格方面,应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立法经验规定监事的积极资格;在监事的任免机制方面,应明确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方法,并引进国外的“累积投票制度”和监事“身份保障制度”;(2)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作者认为应赋予监事会以人事监督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和必要时的补充召集权,并建立监事代表制度和监事机构诉讼制度;(3)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行使方式,作者主张采取一般情况下的集体决议制与特殊情况下的监事个人代表制相结合的混合体制式的职权行使方式;(4)关于监事的激励机制,作者建议通过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赋予监事责任豁免权、实行年薪制等手段来激发监事的监督积极性;(5)关于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作者主张应在《公司法》修改时补充规定监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进一步完善监事的责任机制;(6)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作者主张应正确界定两者的职权范围,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共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7)关于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作者主张在我国主要是要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公司的审计监督、债权人监督等其他外部监督机制,以改善公司内部监督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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